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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706

令函日期: 112-07-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706
令函要旨:

一、 經電詢了解,貴樂團欲自行改編童謠〈魚兒水中游〉及〈捕魚歌〉之詞、曲並於音樂會中演出及在官網分享等,應僅係利用「音樂著作」,尚不涉及錄音著作。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故所利用之著作如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者,則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貴樂團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可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 惟上述童謠如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將該等童謠以編曲之方式另為創作,將構成對原音樂著作之「改作」行為 (請參考音樂編曲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另貴樂團後續將改編之歌曲於音樂會中演奏、演唱並錄製後上傳網路,將另外涉及對原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至所詢上述童謠歌曲是否仍在保護期間及其授權管道,建議貴樂團宜先向台北音樂教育學會(Email:[email protected])洽詢欲改編之童謠歌曲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其歸屬;若該著作仍在保護期間,就重製、改作之授權亦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另公開演出、公開傳輸之授權宜先確定欲利用之版本,依所附查詢資料(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02)2773-9555)詢問相關授權事宜。

            四、 惟因著作權屬於私權,童謠歌曲是否保護期間已屆滿、是否屬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8-08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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