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0824

令函日期: 112-08-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824
令函要旨:

一、     線上影音課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依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享有重製、公開傳輸等專屬權利,任何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     依您來信所詢將線上影音課程購得之帳號轉賣給他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如該線上課程係僅提供線上瀏覽,而未有涉及上述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如下載該課程之影音、講義等教材檔案再移轉予他人即屬「重製」、「散布」行為),則轉售帳號等觀看權限並不涉著作利用行為,惟是否會涉及課程業者與消費者之授權契約關係(如條款有約定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售第三人),此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及契約內容有無違反之問題,此與著作權問題無涉,建議可向販售該課程之業者詢問有無違反契約約定,您亦可諮詢律師或其他民事專業人員意見(參照本局函釋1060714b)。

三、     至來信所述將書籍、DVD轉售一節,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指之「散布」行為,僅限於「實體物」之交付,而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於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書籍、DVD之所有權人,自得逕行轉售第三人而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參照本局函釋1040508),與上述轉售線上影音課程之帳號權限情形有別,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08-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07
  • 瀏覽人次 : 22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