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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14870號

令函日期: 112-08-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148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詢社區KTV室是否須支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費用等相關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社區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3日○○○字第112080300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KTV室設置於社區公設內,乃是社區管委會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對社區管委會而言,社區住戶為「特定的多數人」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則住戶利用伴唱機演唱,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與所詢之「公開播送」行為無涉(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參照)。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至於社區大樓利用伴唱機可否主張合理使用,依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並係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始得無須授權而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倘若社區僅於如中秋節慶活動等「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提供住戶使用伴唱機,且該等活動符合前述三項要件,社區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外取得授權;惟若社區於特定活動之外,尚有「經常性」於特定時段提供伴唱機供住戶使用,仍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四、有關社區大樓應如何取得電腦伴唱機之授權資訊及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局網「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與「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08
  • 瀏覽人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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