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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915b

令函日期: 112-09-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915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利用2013年出版之繪本進行朗讀等活動,如繪本中的圖畫及文字,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分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詳細說明請參本局112年9月11日回覆您之電子郵件),而美術與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本法第30條),故所詢繪本之作者如仍生存或死亡未逾50年,則各該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且此與來信所述,出版社與繪本作者之版權(應為授權)合約期間以及該繪本是否絕版無涉。

二、至於您在醫院的公共空間帶領病童閱讀及說故事等行為是否符合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仍請參考前次回覆您之電郵,惟若您的利用方式無合理使用之情形時,建議您另尋其他替代之繪本,或是洽詢出版社取得該繪本之著作財產權人聯繫方式並向其取得授權,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及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相關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2-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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