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0927

令函日期: 112-09-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927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說明如下:
(一)軍歌及愛國歌曲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來信所述將廣播電台播放之軍歌予以下載,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利用行為,若後續將該軍歌錄製於自製影片中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則另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二)如所欲利用之各該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音樂著作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授權管道資訊」及「音樂授權Q & A」2、3題之說明。
二、 所詢問題2,說明如下:
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重製於自製影片中,並將該侵權影片上傳至YouTube等網路平台,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可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本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至所詢之影片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2-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26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