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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927b

令函日期: 112-09-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927b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一「何謂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以及數位格式?」應係指111年5月4日為因應我國爭取加入CPTPP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將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例如: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100萬以上之損害),未經授權重製、散布「數位格式」之重製物 (例如:內含侵權檔案之CD、DVD或隨身碟) ,或擅自(亦即未經授權)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等,例如將盜版影片上傳網路)之行為,納入非告訴乃論之罪。惟因第100條修正規定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尚待依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另由行政院定之),故依現行法規,目前只有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併予說明。

二、另所詢問題二,外出運動時使用手機播放Youtube音樂,通常僅係個人聆聽並無提供公眾聆聽之意圖,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惟若係於公眾場所供不特定人聆聽之目的(例如:手機播音樂供社團練舞),而播放網路音樂,將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併予提醒。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2-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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