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令函日期: 112-09-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書籍或講義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 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 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 網路社群或實體通路販售其著作,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正當權 利之行使,合先敘明。

二、另所詢社群創始人禁止社員販售個人講義一事,係屬社群管 理之規範,核與著作權法無涉,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16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