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1233000120號

令函日期: 112-09-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330001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勞動條件自主檢查表」相關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9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0981622號函。
二、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合先敘明。
三、所詢依據勞動相關法令或命令編排之「勞動條件自主檢查表」,係貴局為協助事業單位自我檢視是否落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所制訂,依前述規定似屬「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任何人不須取得授權,即得自由利用前述之公文(如翻譯為英文、無償提供他人或從事營利行為等)。又若其外文翻譯係由事業單位(非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則該外文翻譯本身仍可能屬受本法保護之「衍生著作」,併予敘明。
四、至於所詢其他各類刊物內容(如文字、圖片、照片等),如不符合上述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之「公文」,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與「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如所詢各類刊物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係由貴局享有,依照貴局網站所示「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除經機關特別聲明仍須徵得同意之部分外,民眾(含事業單位)得依照貴局授權範圍、方式自由利用機關網站資料中之該等內容,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前述自主檢查表及各類刊物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2-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37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