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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012

令函日期: 112-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012
令函要旨:

一、  網站網頁之程式碼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  所詢問題,您與朋友共同開發網站套裝系統,您負責網頁設計,朋友負責出資聘人撰寫程式資料庫,且您與朋友無雇傭關係,如您並未與朋友約定該網站套裝系統之著作權歸屬,則須視該網站套裝系統之網頁與程式資料庫是否可分離利用,您可能為該網站套裝系統之共同著作人(兩者不可分離利用,本法第8條、第40條及第40條之1參照),或為其中網頁部分的獨立著作人(兩者可分離利用)。惟不論係共同著作或獨立著作,若朋友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自行或請其他設計師利用您撰寫的程式碼,如無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將可能涉及您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限於致損侵害名譽之虞的情形))之侵害,您即可本於共同著作權人之一之地位或獨立之著作權人之地位,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亦可對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  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涉及共同著作之利用?您與朋友間究有無「出資聘人」之情形?利用人有無侵權等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06
  • 瀏覽人次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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