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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020

令函日期: 112-10-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020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試題,即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至於您來信所詢「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之試題及其備用試題(題庫),是否屬於前揭規定係「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一節,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該項測驗之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查詢釋明(本局電子郵件960507參照)。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2-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06
  • 瀏覽人次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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