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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33000060號

令函日期: 112-10-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330000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前於112年8月28日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轉知各級學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之需求,應事先取得授權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112年8月28日(112)○○字第○○○○○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9月7日北市教資字第1123060797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函文內容,本局釐清說明如下:各級學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利用他人音樂,原則上會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CD等)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惟並非所有利用行為皆須取得著作財產人之授權,若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屬於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

(一)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課的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說明(路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學校舉辦年度運動會、畢業典禮、校慶等「特定活動」,並非經常性辦理,只要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故校園內個案利用著作之情形,如依上述四款判斷標準綜合判斷,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時,亦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取得授權,惟若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中認定。

(四)另視聽著作(影片)於公開上映時,因影片中音樂著作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學校教師如於課間或校內各場所播放影片供學生觀賞時,僅須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尚不須另外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至於貴會如欲就各級學校不屬於前述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進行收費時,應先與學校溝通瞭解利用情形,不宜逕認所有利用行為均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並應審慎評估現行收費方式及費率架構等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如未清楚說明即逕行廣發通知函,將造成校園紛擾,特此提醒。

四、有關校園之著作權相關問題,可參考本局網頁校園著作權之說明(路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及相關Q&A(路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快速連結/常見問答FAQ/6.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

  • 發布日期 : 112-10-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15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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