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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17350號

令函日期: 112-09-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173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智慧財產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2年9月21日來信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照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故來信所附您撰寫之「處事座佑銘」、「生活不浪費為致富之道」等文句之內容,如符合前述要件,且不屬一般名詞、標語者,得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三、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登記或註冊(請參照本法第10條規定)。又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網站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1、著作權基本觀念/14、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9-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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