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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07

令函日期: 112-11-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07
令函要旨:

一、關於外國人之著作保護,於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訂有明文,又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歌曲如屬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所詢外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保護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本法第30條),「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音檔等)之著作財產權則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於我國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原則上任何人得在我國境內(臺、澎、金、馬)自由利用該著作。
三、來信所詢欲利用之英文老歌如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翻唱歌曲並上傳至youtube平台供公眾觀賞,將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如不僅是單純演唱錄製,尚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有改編詞、曲),另將涉及「改作」行為;若另有利用錄音著作作為影片之背景音樂,則涉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因該等著作利用行為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分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四、至於所詢歌曲〈fly me to the moon〉之授權管道,依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就音樂著作部分,因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您可向其洽談公開傳輸之授權,並向其洽詢重製權之授權資訊;另錄音著作部分,您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 2718-9517)洽詢授權資訊。惟因該首歌曲有數個演唱版本,建議您先行確認欲利用版本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歌曲授權資訊,另可參考本局之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併予說明。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各首英文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建議您先行釐清所利用之歌曲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其歸屬,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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