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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17b

令函日期: 112-1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17b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   依來信所述,某生態顧問公司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生態調查計畫並提交成果報告,該研究報告之內容如符合上述要件(例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圖片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依雙方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委託機關享有,任何人欲加以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機關(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至該成果報告中的「原始數據」如僅係將數據、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呈現,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不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從而,所詢您欲利用該「原始數據」,連同計畫結束後持續蒐集之數據,另行撰寫學術報告並進行發表,尚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毋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12-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瀏覽人次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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