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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23

令函日期: 112-11-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23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規定:「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APP」、「製造、輸入或銷售內建連結侵權影音內容APP的機上盒」,均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市面上販售之機上盒縱聲稱為合法代理授權,據了解可能僅是先暫時隱藏涉及違法情事,後續可透過Line連絡客服或遙控器設定等方式呼叫侵權APP程式,故製造、輸入、銷售或教導使用此種聲稱合法代理授權的機上盒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 款第2目、第3目規定。上述違法行為依本法第93條須負擔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合先說明。

二、依網路新聞報導,所詢「○○機上盒」已涉及著作權侵害,縱其官方網站說明係正版代理且合法認證,然為保護民眾的消費權益,仍建議民眾不要購買。至於所詢為了檢舉而側錄對方作為證據,是否違反個資法及侵害他人民法上的肖像權,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範疇,建議您逕洽各主管機關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電話(02)2316-5300;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

  • 發布日期 : 112-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瀏覽人次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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