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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23b

令函日期: 112-11-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23b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詩句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之標的(如同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能利用。又依本法第30條規定,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合先說明。

二、  另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我國與美國均為WTO會員體,美國人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本法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利用行為發生在我國,即適用本法規定。

三、  所詢”Had I Not Seen The Sun”、「如果我不曾見過太陽」分別單獨視之,似因文句過短,恐欠缺原創性、創作性,而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

四、  另附帶說明,您函中提及之美國詩人Emily Dickinson經查已於1886年過世,因其死亡超過50年,其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其詩句,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五、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短句是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瀏覽人次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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