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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24

令函日期: 112-11-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24
令函要旨:

一、        貴公司欲於戲劇節目中拍攝演員演唱兒歌之情節,該行為會涉及「重製」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如後續將該戲劇在電視台、網路等平台播放,另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        又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因此,如利用之兒歌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者,則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貴公司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可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        所詢「小星星」、「妹妹揹著洋娃娃」及「哥哥爸爸真偉大(另外又名:只要我長大)」等3首兒歌是否逾著作權保護期間,經查「妹妹揹著洋娃娃」之作詞者周伯陽於1984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說明)、作曲者蘇春濤於2003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說明),二者距今未逾50年,故該首兒歌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利用時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屬合法利用;至於「小星星」、「哥哥爸爸真偉大(另外又名:只要我長大)」等2首兒歌,因相同歌名之詞、曲有多種版本,建議貴公司可先向台北音樂教育學會(Email:[email protected]) 洽詢所欲利用之兒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已屆滿及相關授權事宜;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與「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授權資訊。

四、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別兒歌之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已屆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瀏覽人次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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