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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30

令函日期: 112-11-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1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可洽教育部了解,先予說明。

二、所詢參考書中的考題如非前述所規定之不受著作權之標的(例如:由參考書出版社另請老師撰寫之試題),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仍屬受保護之著作,所詢「學生拍攝出版社參考書中的考題畫面上傳到平台並媒合老師解答,於老師回覆後以公開的形式放在該平台上」,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又縱使該題目使只有發問的學生能看到,仍可能有其他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例如平台管理員或老師),仍涉及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建議逕洽出版社商談授權事宜。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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