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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01b

令函日期: 112-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01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翻譯影片供教育使用之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將該等視聽著作下載並加上字幕進行翻譯之行為,涉及「重製」、「改作」之行為,上傳翻譯後之影片至YouTube平台之行為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按本法第46條之1固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於無涉營利行為時,得於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之情形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給不限對象之社會大眾。然因來信所提基於教育目的,將影片翻譯並上傳YouTube平台供大眾觀賞一節,其中翻譯影片之行為涉及「改作」著作,非屬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範圍(請參考本法第63條第1、2項規定),是所詢情形縱無涉營利行為,亦無法依本法第46條之1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三、  另依本法第46條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改作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另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前揭利用著作之行為並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因此,有關您來信所詢情形,應可選擇不上傳影片至YouTube平台,改為採取下列作法,於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之要件下利用:

(一) 將翻譯後之影片直接於課堂上播放予修課學生觀看,該情形下涉及「重製」、「改作」、「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有依本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 於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無學校學籍或未選課之人接收視聽著作之情形下,上傳翻譯後之影片,例如將影片上傳至學生須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之教學平台,限制供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觀看(詳情請參閱附件「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該情形下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視聽著作之行為,有依本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  至於來信中所提及之《美國教育性多媒體授課合理使用指南》雖可作為判斷合理使用之參考資料,惟其不具法律拘束力,本法第46條「必要範圍」是否僅以三分鐘為限,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併予敘明。

五、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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