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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07

令函日期: 112-12-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07
令函要旨:

一、市面上之國中小教科書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自行掃描出版社教科書建檔後,進行文本分析,並作為學術論文之內容,將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復按依您來信所述,係欲將教科書內容文字輸入電腦資料集,並就設定之研究主題,進行比對分析形成研究結論(例如教科書內容所呈現之政治意識型態),上述利用型態似非單純「引用」他人著作,而與本法第52條規定之情形有別。復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後,如可認您係基於研究之非商業目的,且研究產出之內容已與教科書原所表達之內容顯不相同,可認具有所謂「轉化性利用」,不會產生市場替代效果,似可成立上述「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考量目前國內尚無類似情形之司法判決供參,是否構成上述「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特提醒注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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