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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13

令函日期: 112-12-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13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詢製作畢業回憶光碟若使用他人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若有使用他人已錄製之聲音版本)「重製」之利用行為,若後續再將該製作完成之光碟燒錄分送給每位同學,復涉及「散布」上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而「重製權」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參照),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需負擔法律責任。

二、     所述若利用的音樂無歌詞僅有配樂一節,須向您說明的是,著作權法的「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所以通常一首歌會有2個音樂著作(即詞與曲),是以縱使利用的歌曲只有配樂而無人聲,仍應就配樂部分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若是直接使用他人已錄製之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     至於授權管道,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及「散布」,可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重製」及「散布」部分,可洽所利用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12-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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