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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15

令函日期: 112-12-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15
令函要旨:

一、於市面購買印有「花紋」之色紙,如該等花紋係以美術技巧表達線條、 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業者將他人之美術著作予以印刷販售,涉及重製及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屬合法。

二、又依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即散布權)的權利;惟例外的是,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無需徵得著作人同意,即「散布權耗盡原則」(本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規定參照)。故若您在市面上購得之花紋色紙係美術著作之合法重製物(即該花紋經所屬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生產之業者重製者),則加以販售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若其並非合法重製物,則加以販售將構成著作散布權之侵害,可能需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另如您僅係單純使用色紙本身以手作方式(例如摺紙)加工,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之規定),併予補充。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花紋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1 著作權法第29條之1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112-1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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