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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18

令函日期: 112-12-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18
令函要旨:

一、依您來信所詢問題,可分為「美甲圖案之著作權歸屬」、「美甲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美甲照片之所有權歸屬」三個部分說明,以下分述之:

(一)   美甲圖案之著作權歸屬:您太太完成之美甲圖案創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惟依來信所述,您太太與老闆曾存在雇傭關係,如該美甲圖案係屬職務上之著作(依雇主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雇主之經費、資源等),則依本法第11條規定,如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從其約定;未約定時,以您太太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由老闆享有。

(二)   美甲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1、 依上所述,如美甲圖案著作財產權由老闆享有,則老闆拍攝其照片的行為為正當權利行使,並無侵害美甲圖案美術著作權之問題;縱使美甲圖案之著作權約定由您太太享有,惟老闆在當時係協助您太太拍攝照片並上傳到網路,並無違反您太太之意願,依通常情形可認係在默示同意下所為,亦無侵權問題。

2、 另該老闆拍攝之美甲圖案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攝影者在拍攝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則屬於另獨立受保護之攝影著作,其著作權由實際創作者(即老闆)所享有,補充說明。

(三)   美甲照片之所有權歸屬:美甲照片係由老闆所拍攝及持有,照片所有權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應由老闆所有,至於您太太有無其他民事上請求權,可向老闆索取該美甲照片,建議您可向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詢問(電話02-21910189)。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112-1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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