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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20b

令函日期: 112-12-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20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飯店客房提供智慧型電視供房客使用內建之Youtube程式播放影音內容是否違反公播權一事,如飯店業者僅單純提供設備,未提供影音著作之內容或另行安裝APP或連結以接收盜版影音內容者,並無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飯店業者如明知智慧電視內載有不明可連結至非法影音內容之APP時,業者仍提供匯集此種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住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可能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需特別注意。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1210010760號及電子郵件1111017之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12-1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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