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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221b

令函日期: 112-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21b
令函要旨:

一、  文章或學術成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或第12條(出資聘用關係)之情形外,原則上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依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學生之文章或學術成果縱有經指導老師提供觀念指導完成,該學生仍為實際完成創作之人(即著作人),享有該文章或學術成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合先敘明。

二、  有關來函所述結束指導關係之老師聯合他校多位教授,於無指導事實之情形下,就畢業學生之文章與學術產出成果,對外主張其為「指導」老師一事,如僅單純自稱為「指導」老師而無其他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例如重製、散布),尚不涉及著作利用,不生著作權之問題。惟其是否涉及學術倫理爭議,建議您另向教育部或各該教授所屬學校詢問有無申訴管道。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著作權歸屬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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