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1229

令函日期: 112-12-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29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您近期來信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所攝影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在拍攝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則不論拍攝對象或主題,均屬於受保護之攝影著作(下稱原照片);又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衍生著作」,另獨立受保護(著作權法第6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至於所詢將攝影的照片透過AI繪圖軟體將照片卡通化,或套用濾鏡對照片進行光影、調色、模糊、黑白等各項影像效果之調整後(依您來信所述,皆為電腦演算,僅係演算法不同)產生之圖像,是否另為原照片之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該利用電腦演算法所生成的圖像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而定,如有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電腦演算工具(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惟如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電腦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該AI繪圖軟體演算之成果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併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0502b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利用電腦演算生成之圖像是否有受著作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主張享有權利之創作者向司法機關提出自己有創意投入之證據(如:完整之創作過程),並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述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43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