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30119

令函日期: 113-01-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119
令函要旨:

有關貴所詢問期刊授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期刊論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合先說明。

二、經電洽,所詢預計對外授權期刊論文之著作財產權均歸屬貴所所享有,故依上述說明,貴所本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營利或非營利使用,包括授權國外商業機構收錄貴所期刊至其國際版資料庫(供圖書館付費訂閱),以及授權外單位利用貴所刊物文字作為生成式AI計畫機器學習使用。貴所如不欲授權他人為營利性使用,自無不可。至於何謂「營利」、「非營利」?貴所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斟酌、定義其範圍,作為決定授權之條件。

三、至所詢授權資料給生成式AI機器學習,是否有契約案例一節,如說明一所述,依契約自由原則,貴所得與他方自由協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建議可以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為基礎,再由貴所依實際需要增刪調整。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契約授權範圍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3-0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2-02
  • 瀏覽人次 : 24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