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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126

令函日期: 113-0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126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發現前往消費店家之音樂皆是連結手機播放或是用外部連結播放,疑似未取得合法授權云云,若店家係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並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智慧型手機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或播放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例如:MY MUSIC、KKBOX),均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1115)。

二、  所詢店家下載影片會涉及「重製」之行為,而後續在公開場所將影片投射至大螢幕,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之行為(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219),因此店家播放影片時亦應取得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如您發現店家涉及侵害著作權,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提出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3-0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2-02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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