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30215

令函日期: 113-02-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215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L'eau vive(河流的呼喚)」等外國歌曲在我國是否受保護?由於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歌曲如屬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又如該等外國歌曲在我國受本法保護,則任何人如欲製作為鋼琴曲譜一事,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重製」利用行為,如後續以實體方式發行,另涉及「散布」之利用行為,除該等外國歌曲已超過本法之著作權保護期間(見下述)或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復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照本法第30條規定),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參照本法第32、33條規定);因此,來信所述12首著作之曲目若屬流傳許久之民謠、童謠等,如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成為公共財,在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須取得授權。故建議您先確定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亦可向台北音樂教育學會(Email:[email protected])洽詢。

三、惟所詢著作如尚在保護之期間內,且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重製權」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外國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200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發布日期 : 113-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3-05
  • 瀏覽人次 : 20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