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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310004330號

令函日期: 113-04-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3100043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陳情禁止盜版音樂流入台灣唸佛機市場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3年○○○○號函。


二、有關旨揭陳情內容,說明如下:


(一)經查,市售之唸佛機多為其中灌錄有佛教經文、佛教歌曲或佛教音樂等不同內容之電子產品,其中經文多因年代久遠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利用,不涉及著作之侵害。至唸佛機中灌錄之音樂(曲)及所錄製之配樂版本,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及錄音著作,將該等配樂灌錄至唸佛機內,涉及前揭著作「重製」之利用行為,若將前述唸佛機於市面上陳列販賣,係涉及「散布」非法重製物之行為(參照本法第91條之1),而殯葬業者在禮儀會所、告別式等公開場所播放唸佛機,則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原則上皆須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若發現網路平台有販售盜版唸佛機之情事,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定有「通知/取下」機制,貴公司如為著作財產權人,可通知網路拍賣平台業者取下其平台上盜版唸佛機之拍賣資訊,以及時遏止侵權,保障貴公司之權益。


(三)就進口中國大陸內含未經授權音樂之唸佛機,依本法第90條之1規定,著作權人對「輸入」侵害著作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前揭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海關核估之保證金。


(四)綜上所述,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貴公司如認有前述侵權事實,得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告發或向海關申請查扣,亦可將前述事證提供予本局,由本局移請相關執法機關進行查處。


(五)另本局前已製作「殯葬活動中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說明放置於本局網站供民眾參考(如附件),並將於適當場合進行宣導,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3-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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