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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06

令函日期: 113-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06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政府部門網站上的常見問答,如屬前揭範疇,則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反之,如該常見問答非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與「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依本法第50條規定,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傳輸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現行多數政府機關之網站,為利民間運用其網站資料,對於所刊載之資料與素材,於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內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除經機關特別聲明之部分,仍須徵得同意外,其餘部分民眾得依照機關網站上「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之授權範圍、方式自由利用機關之網站資料,無須另行取得授權。建議您亦可查詢該常見問答等是否在上述開放資料範圍內。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內容是否屬於公文?或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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