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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06b

令函日期: 113-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06b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製版權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若符合該條要件,並向主管機關(即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該條適用之對象係指「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或美術著述,並非來信所述「消滅之文字」,先予澄清。
二、而所謂著作財產權消滅係指著作財產權超過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參本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無須取得授權。
三、另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只要屬於前述標的之範圍,例如:法規、表格、名詞等,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13-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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