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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12c

令函日期: 113-03-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12c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部分: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所以聖修伯里(1900-1944)創作之《小王子》小說及圖文,依上述規定,因作者過世已逾50年,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在我國已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 又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利用原著作予以改作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得為「衍生著作」,並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詢貴公司如欲利用台灣本地插畫家創作之「再創作的小王子」作品,如該插畫家所創作之作品係依聖修伯里創作之《小王子》圖文進行改作而成之「衍生著作」,貴公司在取得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自得在授權範圍內自由利用該等作品,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二、 商標權部分:

(一) 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並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

(二)   經查法商財團法人安東尼聖伯也紀念協會以「Le Petit Prince」、「DEVICE LE PETIT PRINCE with a cape」等文字或圖形在本局獲准註冊第00174444、00176884、00176885、00177417、00177418、01020905、01029692、、01029693、1033007等多件商標,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小冊子、手冊」、「電信,利用電腦終端機之通訊…」、「電腦軟體之設計、構思及更新;電腦程式設計…」等商品/服務,現尚在商標權有效期間內,如果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等註冊商標之商標,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就有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可能。至於想要以其他文字、圖形等作為商標使用於商品,建議仍宜事先至本局網頁,利用本局遠端商標檢索系統(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就想要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商標「文字」或「圖形」,分別選擇「文字近似檢索」或「圖形近似檢索」,並選定銷售商品名稱及其類別,查詢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範圍,有無他人已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案,以避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困擾。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13-03-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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