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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19c
令函日期: | 11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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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319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製版權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本局)申請登記為要件(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併參);本局並就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本法第115條之1規定),所詢問題1,您得至本局(著作權組)查詢製版權登記之資料,了解相關之製版權消滅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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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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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01008000 | 著作權法第80條 |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 之。 |
- 發布日期 : 113-03-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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