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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21b

令函日期: 113-03-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21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網路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從網路上擷取圖片,並印製成小冊子,僅供自家人使用」,如係利用非公眾使用之電腦等設備下載,在僅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前提下,於合理範圍內使用圖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自網站上擷取圖片通常涉及大量下載,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將有不良影響,恐將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有侵害「重製權」之虞(本局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1051014b參照)。
  三、又所詢後續您或是家人將印有自網路擷取之圖片之小冊子上傳網路,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則與上述本法51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無涉。由於網路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3-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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