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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28

令函日期: 113-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28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下略)」,僅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合理使用規定有「合理範圍」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規定審酌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至於其他規定僅須符合各該條文所定之要件即屬合理使用(參照103年著作權法修法說明),先予說明。

二、 所詢本法第46條、46條之1及第49條規定等,為授課、教育目的及時事報導等所為之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人如符合該等條文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酌。至於前述各該條文所稱之「必要範圍」,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4900 著作權法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13-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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