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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2000300
法條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3條
中文條文: (一) 本協定之保護,應適用於各該方領域內受保護人所創作之著作,無論其著作發行與否。
(二) 所謂「已發行之著作」,係指不論複製之方式為何,經獲得著作權人之同意而發行之著作,且發行之版本數量依該著作之性質,須已滿足公眾之合理需求。但戲劇、樂劇著作或電影著作之上演、音樂著作之演奏、文學著作之公開朗讀、文學或美術著作之有線傳播或廣播、美術著作之展示等,均不構成發行。
(三) 著作於他處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締約各該方領域內發行者,視為在該領域內首次發行。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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