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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2000800
法條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8條
中文條文: (一) 受本協定保護之戲劇著作、樂劇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人,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
甲、以任何方法或程序公開演出、上演或演奏其著作。
乙、其著作之演出、上演或演奏之任何公開傳播。
(二) 締約任一方領域之法律,得不受本條及第九條之規範而限制或不保護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奏權、公開傳播或廣播權。
(三) 依本條及第九條及第十條之宗旨,"公開"演出或表演一詞係指:甲、 在向公眾開放之場所或在家庭及其交際圈以外,聚集多數人之任何場所從事表演或演出者,或
乙、 以任何形式或藉任何設備或程序將該著作之表演或演出,向公眾傳播或傳送至上述甲款地點者;不論得接收該傳播之公眾成員係在相同或不同之地點接收,亦不論其係在相同時間或不同時間接收。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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