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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2001200
法條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2條
中文條文: 對於包括歌詞與樂曲之音樂著作,除非著作人或著作權人已授權將該著作製作錄音著作,本協定各方之領域不受本協定第七條之規範,未經著作人或著作權人之同意,實施非自願之授權,准予製作包括音樂著作及其附帶文字之錄音著作。此非自願之授權,不得容許複製他人之錄音著作,且僅適用於法令已有非自願授權規定之締約該方領域內;亦不得損害該等著作人收取合理報酬之權利;除非另有協議。該合理報酬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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