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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3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7條
中文條文: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得繳回原領執照或證明書,依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得減免其應繳之文件,並得減免其申請費。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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