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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0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5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仲介團體之發起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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