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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0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6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目的。
三、 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 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 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六、 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 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 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
九、 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方法。
十、 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 公告方法。
十二、 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 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六、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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