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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1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4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仲介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總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仲介團體監察人由總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條規定,於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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