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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1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6條
中文條文: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總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仲介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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