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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2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0條
中文條文: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總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收支決算表。
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總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仲介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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