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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2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4條
中文條文: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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