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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0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5條
中文條文: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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