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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1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中文條文: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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