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