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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1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中文條文: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著作名稱。

二、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得免標明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衍生、編輯著作之著作樣本,並應標明所改作或所編輯原著作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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