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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1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中文條文: 申請著作人登記時,其著作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人之宣誓書代之。

申請著作權登記時,除前項登記外,其著作財產權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宣誓書代之。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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